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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2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农林水务局、商务和文化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5月10日




甘肃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具有一定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在居家、社区、机构等不同场景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的专门人员,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中的骨干力量,主要包括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和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精神,引领和带动整个养老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提升,加快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眼于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以发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需求导向、提高质量,广纳人才、为我所用,改革创新、健全机制,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德技兼备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到2025年,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发展、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人才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到2035年,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二、重点任务

(一)拓宽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

1.加强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支持。结合养老服务岗位特点拓宽用工渠道,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开发针对性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支付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建立与劳务输入大省信息互通机制,多渠道收集符合我省养老服务人才需求的岗位信息,形成供给清单,实现供需精准匹配。依托“春风行动”等就业服务活动,加强与养老服务人才供给不足、劳务输入大省开展劳务协作,通过“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实现养老服务人才跨地区有序就业。加强部门协调协作,促进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劳务输出、到养老服务岗位就业。(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多渠道多途径吸引人才。发挥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主渠道作用,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建立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机制,支持引导更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普通本科高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特别是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多渠道引进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综合能力和技术水平。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挥用人主体作用,用足用好人才引进倾斜政策,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特点,自主制定引才计划,招聘结果实行一次性备案。针对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人才短缺实际,引导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村民和农村低龄老年人参与提供养老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陇原创业贷”支持,对吸纳带动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落实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吸引更多养老服务人才返乡入乡就业创业。(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跨行业跨领域人才流动。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精神,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物业服务、家政服务等机构开展合作,推动物业、家政服务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引导相关人才转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探索“物业+养老服务”“家政+养老服务”模式,鼓励引导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发挥常驻社区、贴近居民、响应快速等优势,与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务,培养养老服务所需的专业人才。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引进医务人员,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大公开招聘力度。鼓励退休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其执业类别、范围保持不变,可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广泛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维护、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休闲娱乐等方面的志愿者队伍,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参与,把老有所为和老有所养相结合,为增加养老服务人才资源提供有益补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能力

4.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鼓励引导职业院校开设老年保健与管理、健康管理、医学营养、心理咨询和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实施养老服务领域“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涉老专业在校生考取老年照护、失智老年人照护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整合优质高职资源,稳步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本科教育,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提升养老服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力度。贯彻落实《甘肃省高校新医科建设方案》,积极推动康养及大健康管理等重点学科及新兴学科发展,加大中医养生、老年护理等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助推中医药健康服务多业态融合发展。加紧实施《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全省高校深化学科专业供给侧改革,加强相关高校养老服务本科专业设置,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省内拥有社会学、社会工作等硕士学位点的高校积极培养养老服务人才。鼓励支持农村地区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产教融合方式,引导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从事养老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中介机构做好培养后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等相关工作。(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技术技能培训。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采取集中轮训、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能力素质。养老服务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以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操作技能、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卫生等为内容,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使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等要求贯穿养老服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培训大纲》以及岗位实际需求,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重点对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养老服务设施负责人等进行培训。积极组织市场需求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照料老年人”等项目专项能力培训考核。实施家政兴农计划,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和培训机构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结合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依托养老服务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对乡镇敬老院、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级睦邻(邻里)互助点、五保家园、村级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到2025年,全省分级培训养老护理员达到6万人次。(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教育培训质量。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创新,鼓励职业院校、普通高校与养老服务机构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积极探索“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实习实训”三位一体养老服务人才培育模式,组织实施“订单式”“嵌入式”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现教学培养与就业用人的有效衔接。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被认定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认真落实《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鼓励相关院校探索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教学及服务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用人单位要保障本单位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应保障其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建立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创业人员积极参加“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甘肃省选拔赛、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创新活动,提升创业能力。(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机制

7.拓宽职业发展通道。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在现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徙工,形成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培养更多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建立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健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贯通领域符合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鼓励引导护理学、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养生保健等相关医疗专业毕业生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从事为老服务相关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推进养老服务职业体系建设,做好新职业和新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畅通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和评价办法,根据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可按规定纳入相关职称系列(专业)评审范围。(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职业水平评价。落实《甘肃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要求,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确定、考核认定和证书颁发。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社会培训评价资源,鼓励、支持依法登记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公开评估结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落实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高外部质量督导员业务能力水平,保证技能人才评价规范化、标准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老年社会工作者积极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更好发挥高层次人才示范带动作用。(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视养老服务人才使用管理

9.优化岗位配置。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功能定位、目标群体、服务特色等,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优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配置。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评定等级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比要求,特别是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配比。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岗位,按照择优竞聘、人岗相适的原则聘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配强养老院院长和人力资源、财务、质量等方面管理岗位,鼓励设置养老顾问等岗位,探索引进职业经理人。对于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本单位常设岗位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着力打造一批懂养老、会运营、擅管理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引领提升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运营、风险防控能力。依规配齐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物业保障、维修维护、信息管理等工勤岗位。(省民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用人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用人实际,盘活岗位资源,创造转岗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骨干按规定择优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进一步畅通人才流动渠道。鼓励技师以上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加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置情况所占评价权重,并将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内设专业社会工作科室、设置专门岗位或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工站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设置以专业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到2025年,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合理安排服务岗位,招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规范管理。深入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和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引导包括养老服务机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养成良好品行、提升服务水平,培育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发挥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大力培树诚信经营、爱岗敬业、技能突出、尊老爱老的行业先进典型,充分发挥“铁拳”协调机制“抓总”作用,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非法集资诈骗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打击以销售涉老“食品”“保健品”等“养老产品”为名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案源线索,严厉查办一批性质恶劣的大案要案,通过严惩违法主体,曝光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建立红黑名单,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养老机构经营主体和人员,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甘肃)网站进行公示,开展失信惩戒。(省民政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

12.提高薪酬保障水平。坚持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制度,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人才薪酬待遇。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参考《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对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趋势和单位财务状况、工作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薪酬水平,绩效工资分配向养老服务人才、一线服务人员倾斜。指导养老服务企业持续优化内部分配机制,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倾斜。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劳动用工管理,指导用工单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合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落实相关待遇,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引进科技助老产品和服务,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支持各地探索将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为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提供政策咨询、岗位推荐、职业指导、就失业登记、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褒扬激励力度。做好国家层面养老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推荐对象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组织开展省级工作部门表彰时,尽可能将养老服务领域单位、个人纳入评选表彰范围,并在名额分配等方面给予支持。定期举办省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在省级技能大赛、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可设置养老护理等赛项,获奖者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推动省、市、县开展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落实获奖选手奖励、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按程序申报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各地组织开展“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省人社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地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员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补贴。深化征纳互动服务,通过精准推送实现政策找人,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各地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省领军人才、陇原青年英才等人才计划中,将养老服务人才纳入选拔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依托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领导协调机制发挥好牵头作用,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措施,支持养老服务等事业单位科学制定招聘计划,合理设置招聘条件,改进招聘方式,公开招聘所需专业技术人才,持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教育部门要优化养老服务专业设置,结合行业发展新态势,动态调整增设相关专业并完善教学标准体系,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政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民生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加强民生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养老服务人员的标准化培训,为养老服务工作提供标准化技术人才支撑。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良好的平台和载体。省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项目建设,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造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高地。探索以市(州)为单位开展养老服务人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上大胆探索、勇于突破,充分发挥人才改革创新试验田和示范标杆作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督促指导。发挥省老龄办和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分解细化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涉及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政策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省养老服务人才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化平台数据对接共享机制,完善信息采集和大数据管理,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调查、统计、评估和信用公示。要加强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做好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省民政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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