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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婚姻登记政策咨询
发布日期:2026-04-28 信息来源:社会事务科

事项一: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为内地居民的,可以到全国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生日当天可受理);

3.申请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

4.申请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双方自愿结婚。

事项二: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者,可使用临时身份证,或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注明婚姻登记用途并加盖印章的身份证明);

2.现役军人需持军人证件、身份证及团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男女双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事项三:离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为内地居民的,可以到全国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事项四:申请离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者,可使用临时身份证,或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注明婚姻登记用途并加盖印章的身份证明);

2.现役军人需持军人证件、身份证及团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5.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事项五: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1.审核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取得《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30日期间(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4.(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审核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颁发离婚证。

事项六: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向全国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现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事项七:兰州市各县级婚姻登记处信息

登记处名称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

城关区婚姻登记处

城关区南关什字亚欧国际一楼

4522195

正常工作日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七里河区婚姻登记处

七里河区建西东路388号建西花园

(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2302051

西固区婚姻登记处

西固区福利路街道公园路3号

7527534

安宁区婚姻登记处

安宁区学府路1999号

7757504

红古区婚姻登记处

红古区平安路633号

6238091

 

正常工作日

上午:

08:30-12:00

下午:

14:30-18:00

永登县婚姻登记处

永登县城关镇祁连路佳永综合楼C座244号(永登县

政务服务中心3楼)

6511520

榆中县婚姻登记处

榆中县栖云北路180号婚姻登记大厅

(县政府服务中心一楼)

5238945

皋兰县婚姻登记处

皋兰县石洞镇兰泉路104附2号

(县政务大厅北侧)

5726220

事项八:离婚后是否可以更改婚姻登记机关已存档的离婚协议书

答: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事项九:婚姻登记档案查询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事项十:开具单身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除对台湾及以下9个国家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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