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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电话及基本
养老服务事项办理指南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8 信息来源:兰州市民政局养老科

为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和企业办事,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现将兰州市养老服务政策咨询电话及基本养老服务事项办理指南公布如下。

兰州市民政局:0931-8238090  0931-8267701(高龄津贴)

城关区民政局:

0931-8271252(低保失能老人集中照护)

0931-8864291(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七里河区民政局:

0931-2666801(低保失能老人集中照护)

0931-5115966(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西固区民政局:0931-7541267

安宁区民政局:0931-7784769

红古区民政局:0931-6252938

永登县民政局:0931-6422216

榆中县民政局:0931-5221238

皋兰县民政局:0931-5720176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2.《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民发〔2025〕13号)

二、办理条件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是指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是指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请。低保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向当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

(二)能力评估。县区民政部门对老年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三)补助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本人或代理人向县区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

(四)补助发放。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1.个人补助金=集中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若扣除以上补贴不存在差额部分,则不予补助。个人补助金从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县区民政部门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结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

2.养老机构绩效补贴总额≤本辖区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补助金总额的30%。

(五)动态调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时,本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及时告知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停发补助金。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申请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2〕177号)

2.《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民发〔2023〕82号)

二、办理条件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

具有兰州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在所在县区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护理补贴补贴对象。

具有兰州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将审核意见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发放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从次月起发放补贴。按照“先服务后补贴”原则,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等方式进行。

四、认定标准

(一)特困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5)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6)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兰州市城市低保标准为五区年人均11040元,三县年人均840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一类对象年人均5580元,二类对象年人均5304元,三类对象年人均1068元,四类对象年人均744元),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4.无经商登记信息。若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申请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具有兰州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包括出险时满60周岁)

二、办理流程

(一)统一投保。兰州市民政局统一为全市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人无需自行购买自动享受。

(二)咨询报案。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可先行开展救治,救治完成后留存好相关单据,拨打以下电话咨询报案:

13919194219、18009488533、13609392398

(三)申请理赔。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70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大厅申请理赔:

1.医院病历;

2.用药费用清单;

3.出院证明;

4.发票原件;

5.老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户口本复印件(包含户口本户主首页、老人户口页);

7.老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必须本人存折或银行卡,需备注开户行名称);

8.检查报告单及影像诊断报告单。


兰州市高龄津贴申请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3〕129号)

2.《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公安局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民发〔2024〕36号)

二、办理条件

1.具有兰州市户籍;

2.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三、办理流程

(一)线下申请。申请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和2张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本人亲属、村(居)委会或志愿者代为申请;村(居)委会受理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次月起发放津贴。

(二)线上申请。微信小程序搜索“兰州养老服务平台”按照程序要求提交资料。

四、发放标准

根据参保类型划分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照80-89周岁50元/人/月,90-99周岁1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160元/人/月标准发放;其他新增人员(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未参保老年人、大数据未核准的参保老人)按照80-89周岁25元/人/月,90-99周岁6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100元/人/月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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