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婚姻登记政策咨询 |
发布日期:2024-05-06 |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婚姻登记服务管理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等。 三、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男女双方或一方为甘肃省内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省内任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申请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 4.申请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双方自愿结婚。 (二)不予登记结婚条件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双方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 (三)申请结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人员须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若因户口携带不便或户口簿遗失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注明婚姻登记用途并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 2.男女双方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者,可使用临时身份证,或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注明婚姻登记用途并加盖印章的身份证明); 3.现役军人需持军人证件、身份证及团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男女双方2寸免冠红底合影照片3张。 (四)结婚登记办理流程 1.审核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 2.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颁发结婚证。 四、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机关提出申请;男女双方或一方为甘肃省内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省内任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二)不予离婚登记条件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三)申请离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人员须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若因户口携带不便或户口簿遗失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注明婚姻登记用途并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 2.男女双方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 3.现役军人需持军人证件、身份证及团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6.每人2张免冠2寸照片。 (四)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1.审核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资料;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取得《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一个月冷静期; 4.(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审核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颁发离婚证。 五、兰州市各县级婚姻登记处办理信息 (注:城关区婚姻登记处的联系电话变更为 0931-4522195、0931-4522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