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工作制度》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4-05-30 |
为加强全省性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促进全省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制定出台了《全省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解读如下: 一、《制度》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目前我省未出台过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工作相关办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主要内容 《制度》共十八条,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谈话提醒的行政机关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明确了谈话提醒对象和谈话提醒内容。二是明确了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情形和类别。三是明确了谈话提醒的方式。四是明确了资料归档要求和谈话提醒结果运用。五是明确了有效期及实施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