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指南 |
发布日期:2024-03-07 信息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
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5〕98号)、《兰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兰政办发〔2017〕47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兰政办发〔2018〕192号)、《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民发〔2019〕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公布如下: 1.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甘财社〔2018〕134号)精神,全省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政策,对自建的按照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1万元(省级80%,市、县区各10%),租赁用房租期在5年以上的按照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5000元(省级80%,市、县区各10%)。 2.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甘肃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的通知(兰民发〔2019〕105号)精神,全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以入住老年人身体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自理老人100元/人/月,半失能(轻度、中度失能)老人200元/人/月,失能(重度失能)老人300元/人/月。同时,对有内设医疗机构和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机构,多给予每人每月50元浮动补贴。 3.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关于做好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兰民发〔2017〕213号)精神,在全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基础上,为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市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以评估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能力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其中:自理老人100元/月,半失能(轻度、中度失能)老人200元/月,失能(重度失能)老人300元/月。 4.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对建成运营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根据运营绩效考核情况,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运营补贴。 5.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根据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民发〔2021〕212号)精神,对建成运营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运营绩效考核情况,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运营补贴。 6.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具有兰州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在所在县区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补贴对象:具有兰州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形式为先服务,后补贴,向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7.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兰州市民政局统一为全市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无需自行购买自动享受,老年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残疾或住院的,可按标准申请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