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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的中国公民在兰州市收养子女办理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9-15

一、事项名称

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兰州市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审批工作。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四、办理材料

(一)华侨居住国已与中国建交的华侨申请办理应提供: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华侨居住国未与中国建交的华侨申请办理应提供: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供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

(四)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供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台湾居民提供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4号楼10楼

六、联系电话

0931-8231036

七、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办理收养登记(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 、办事流程

申请人申请并提供证件、材料;初审;受理;收养评估;符合收养的,办理收养登记;处室负责人审查;领导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证件、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并说明原因。

九、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30日内办结,其中收养评估60日、弃婴公告60日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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