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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33号议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7-19

兰民办字〔2023〕23号         签发人:颜烨鲁

陈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兰州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我们加快推动养老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统计局2023年2月15日公布数据,兰州市常住人口441.53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为81.5万人,占18.46%,65岁及以上人口为56.12万人,占12.71%。全市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的特点明显。面对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我局综合施策,改革创新,强化监管,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是民政部已制定规定详尽、责任明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7月1日,民政部正式施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开始修订,2020年9月,民政部令第66号颁布了修订后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并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中对养老机构的设立、建筑标准、备案办理、服务规范、运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和备案机构、时限等进行了明确;对养老机构与被服务老人或代理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进行了细化;对老年人的居住场所和所需设施设备进行了适老化标准要求;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和运营的日常监督检查进行了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服务工作做出了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的规定,对养老机构服务内容等规定也比较细致。因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凡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以及2023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重复转发文件、照搬照抄上级文件内容,重复率达80%以上”的规定精神,在国家已有详尽规定的情况下,我市不宜出台《兰州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二是正在立法审议的《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涵盖了符合我市实际的养老机构管理规定。2020年7月1日《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正式施行根据市人大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立法安排,经征求社会公众、县区和各部门意见,组织企业和从业人员座谈,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已于4月通过市人大二审,《条例(草案)》第四章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主体责任,对机构的设立、设施、人员配备、服务开展、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范。因此如再另行制定《兰州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在内容上将与国家规定有较大重叠。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工作力度,配合市人大加快《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兰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8238090

  

 

兰州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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