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 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6-07 |
兰民发〔2023〕82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2〕177号)以及《兰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兰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精神,研究制定了《兰州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6日
兰州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 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2〕17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一)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具有兰州市户籍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5.家庭人均收入在所在县区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二)护理补贴 护理补贴发放给具有兰州市户籍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4.家庭人均收入在所在县区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老年人自理能力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后认定。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补贴使用范围 1.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提供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等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养老机构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各县区、各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据《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范》《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机构养老服务管理规范》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 2.护理补贴。重点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老年人接受居家上门和社区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费用。 三、申请程序和补贴发放 (一)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本人无法申请且无代理人的,由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受理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或民政部门购买服务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自理能力复核,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补贴。 (三)审批。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应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各县区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意见,并将意见反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发放补贴。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开始发放补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享受补贴对象信息公开公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社区)公告栏等途径,按规定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发放补贴金额等信息,对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采取去标识化或删除处理。 (五)动态调整。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身故、户口迁移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等原因不能享受补贴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或服务提供人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区民政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将评估结果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资金,由省市县预算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解决。 (二)发放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等方式提供,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个月或每季度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发放。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或在社区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三)资金监管 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强化资金管理,及时对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五、相关政策衔接规定 1.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 2.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高龄津贴。 3.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但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只能自行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制度是落实国家和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项目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补贴落实工作,形成由民政、财政和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应于每个季度末向市民政局报送补贴发放花名册和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3、4)。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政策告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好补贴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申领流程和实施规范。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健全补贴发放台账。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补贴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细则实施后,原《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老龄办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兰民发〔2017〕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2.甘肃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3.兰州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 4.兰州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