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兰州市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3-13 |
兰民发〔2023〕42号 各县区民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推进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甘肃省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甘民发〔2022〕54号)要求,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兰州市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8日
兰州市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83号)和《甘肃省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民发〔2021〕1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各级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釆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布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市级、县区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组织实施。市级、县区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审批登记的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检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计划制订公布、检查主体与检查人员名录建库、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均依托甘肃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系统(以下简称“抽查系统”)进行。 第五条 抽查系统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抽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中公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级、县区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级在抽查系统公布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预计数据、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也要防止抽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八条 制订抽查工作任务时,可采取信用分类监管,对于守信对象或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频次,防止多层重复检查;对高风险检查对象要加大抽查力度。 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检查。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进行检查事项整合,随机检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以提高执法效能,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原则上同一养老机构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严禁随意检查,但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除外。 上级部门在同一年度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九条 除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活动。临时抽查任务参考年度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三章 “两库一单”建设 第十条 《兰州市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已由市民政局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制订并公布。县区民政局应会同住建、市场监管局,根据法定职能、事权划分和工作实际,对照市级抽查事项清单,完善规范各自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工作时,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 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执法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检查人员合格。 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一次建库、分级维护的原则建立。由市级、县区民政、住建、市场监管局分别根据各自的监管对象,由登记注册机关涉及机构分级建立监管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级各部门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按照“谁检查、谁维护”的原则建立,实行动态更新,同时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培训。(其中年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项目名单,由民政部门向同级住建部门提供建立)。部分抽查事项需要专业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的,可以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但不纳入随机选派范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执法人员由住建部门直接委派。 第四章 检查对象抽取和执法人员匹配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抽查活动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发布计划、制定任务,按照“双随机”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选派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任务为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任务设置由组织抽查活动的牵头部门负责操作。 第十四条 摇号随机产生被检查对象后,名单将通过抽查系统下发至对应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同时在公示系统中公示。 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抽取后,从执法人员库中选择执法人员,并进行分组,系统会将检查对象与执法人员随机匹配,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进行锁定,每次检查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特定检查事项需要专家协助的,可从专家库中指派选择。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参与“双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日常监管范围限制,但应当事先接受“双随机”抽查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任务事先要对执法人员库进行确认,排除不能进行执法检查的人员,执法人员一经抽取和检查对象锁定,无法变更。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依法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养老机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选配。 第五章 抽查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抽查任务由抽取并锁定的执法人员具体执行,按照抽查事项清单设定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 执行抽查任务时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还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检查方式,也可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执行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电脑端或扫描甘肃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共享的二维码,下载执法检查移动端受领任务。通过查询公示平台、业务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科学统筹,针对性开展检查。 (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当在现场向被检查对象说明情况,告知检查事项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并要求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不能通知的检查事宜,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时,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抽查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专项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双随机抽查APP或打印的《检查结果记录表》中进行签字。 (三)形成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 讨论确认专项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抽查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和法定程序,检查结果应在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原则上一经公示不能改变。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事后当事人予以配合要求检查的,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日常检查,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给予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惩戒措施。 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釆取相关措施,确保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需要开展后续管理的,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需立案调查的,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处理。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发现问题和后续处置情况应当记录在专项检查表中并录入抽查系统。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第六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对检查内容事项负责、对提取证据材料负责、对现场记录负责、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民政、住建、市场监管局可考虑将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市级部门将不定期地组织专项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结果向当地政府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的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下级民政部门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无此数据。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第三十一条 抽查检查活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于抽查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兰州市民政局、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