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兰州市轨道交通站点命名规则》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12-18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提升地名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兰州市轨道交通站点命名规则》,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联系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予以反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239283
兰州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18日
兰州市轨道交通站点命名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轨道交通站点命名工作,加强地铁车站名称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列入兰州市新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轨道交通站点命名工作。 第三条 兰州市轨道交通站点命名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市轨道公司,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和审核,包括初拟名称,现场查验,征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等。 第四条 轨道交通站点通名为“站”,站点专名命名应符合简洁明了、易记好找,方便出行和运营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轨道交通站点专名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地名管理法规关于地名命名的相关规定; (二)以弘扬地名文化,优先使用老地名,反映历史文化特色为主线,遵循“规范性、稳定性、识别性”原则; (三)站点命名应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确、用字规范、易记好找”原则; (四)站点命名应遵循“与整体协调、与规划协调”原则; 第六条 轨道交通站点命名一般按以下规则派生: (一)站位所在的区片或村落、镇(街道)名称; (二)与车站相连或距离相近的标志性公共场所、建筑物名称; (三)站位所在的道路名称; (四)无上述名称或上述名称不符合要求,以及征求意见的相关方未能对地铁车站的拟命名名称达成一致的,由轨道交通管理经营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选定命名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两条及以上地铁线路的同一换乘车站应当使用同一名称,并以最先命名的名称为准。 第七条 轨道交通站点命名应当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不得使用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地名;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称及其简称。 (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生僻字、标点符号等; (三)不得使用企业字号、商标名称以及商业性建筑物、设施名称; (四)不得与本市或与本市互联互通的外地地铁线网的地铁车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义; (五)不得违反国家及省、市地名管理法规其它禁止性规定。 第八条 经批准命名的轨道交通站点名称为标准名称。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经营单位因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等需要,对外公布、悬挂、张贴、宣传等使用的非标准名称,应当特别说明或在显著位置注明为地铁车站的项目名称、规划名称或工程名称。轨道交通线路开通运营后,对外公布、悬挂、张贴、宣传应使用标准名称,避免误导公众。 第九条 轨道交通站点命名后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名。确需更名的,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名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重新开展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十条 本规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