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
发布日期:2021-11-29 |
1.“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一些家长以此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阅读,或者偷偷翻阅孩子的日记。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这一行为,不但是伤了感情,还违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2.在偏远农村,很多家长双双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里,情况好一点的,有年迈的外公外婆或婆婆爷爷照顾。情况差一点的,只有大一点的孩子照顾弟妹。这种做法对吗? 答: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3.有的家长总是相信“棍棒教育”,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这种做法对吗? 答:这种做法不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4.父母让孩子辍学,这样做对吗? 答: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为了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5.父母的监护权可以被剥夺吗? 答: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6. 学校老师能不能在教室里抽烟? 答:个别教师管不住自己,在上课时吞云吐雾,让学生抽“二手烟”。这种现象不但是有损形象,而且以后属于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7.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食品是怎么规定的?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未成年人能买烟酒吗? 答:不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9.未成年人能进入娱乐场所吗? 答:不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