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2020-07-28 |
兰民办字〔2020〕4号 签发人:王俊东 尊敬的党梓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兰州市安宁区行政区划切实增加产城融合发展空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您提出的“进一步扩大安宁区行政区划,给安宁区多年积蓄的发展优势和能量提供释放空间,给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发展的动力”的建议,因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的行政区划调整,按照行政区划调整审批权限,需由兰州市政府向省政府提请,并报国务院审批。此外,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政治性强、牵涉面广、敏感度高,需要经过科学研判和程序,关键是要看是否符合国家发展大局和规划。目前,我市正在对全市部分区划调整进行初步调研论证,为下一步兰州市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提供资料和数据。
联系单位及电话:兰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8239283
兰州市民政局 2020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