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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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2浏览次数: 字号:[ ]

兰民发〔2017〕104号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

为了加快推进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经研究制定了《兰州市“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建设规划(2017年-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民政局

                                                                                                                                            2017年6月7日

兰州市“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建设规划(2017年-2020年)

经省民政厅、财政厅积极争取,民政部、财政部将兰州市列为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26个地区之一,为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47号)精神,将此次试点工作定名为“幸福兰州-为老驿站”。为创建兰州养老模式,进一步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按照“政府无偿提供设施、运营商低偿运营”思路,在本市社区层面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就近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为推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科学布局,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截至2016年底,全市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69.43万,占户籍人口总量的21.41%。预计到2020年,全市户籍老年人口将超过80万,占户籍人口的比例将超过25%。为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近年来,兰州市高度重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陆续出台了《兰州市社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兰民发〔2015〕170号)、《兰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兰民发〔2015〕171号)、《兰州市社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兰民发〔2015〕172号)、《兰州市社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评定标准》(兰民发〔2015〕173号)等系列文件,制定了医养结合、文化养生、健康养老等一系列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极大的促进了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大力推进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积极构建市、区、街(乡)、居(村)四级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努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此同时,随着失能失智、独居和高龄虚弱老人的增多,社会群众对日间照料、慢病管理、助餐服务、文化娱乐等方面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尤其是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问题仍较突出,部分闲置的国有资产因缺乏政策支持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由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并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助支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不仅有利于“放水养鱼”、壮大社会养老服务商,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也有利于打造老年人“家门口”的为老服务平台,就近满足群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具有获得感。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覆盖全市城乡所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形成配置合理、层次齐全、功能完善,服务到位的布局结构;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环境更加优化,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三、规划原则

      (一)统筹兼顾。充分利用本区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结果,综合考虑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周边配套设施资源等因素,统筹规划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选址布点,实现就近便捷满足绝大多数居家社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突出重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根据住宅面积,按照300:1的标准在一楼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的,所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向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开放。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下的,所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区政府在区域内整合后统筹使用。支持全市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养老机构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推进坡道、电梯、扶手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使养老服务设施更加适合老年人的生活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需要。

(三)因地制宜。根据五区三县具体情况以及城市、农村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进行分类指导,积极探索符合各自区域特点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置模式、建设模式和运营模式,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源效用,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可持续发展。

四、设置标准

按照“广覆盖、贴需求、惠民众、可触及”的原则,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解决居家老年人在社区就近或在家庭接受养老服务为重点,统筹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养老机构(含城乡日间照料中心)分布情况等因素,科学规划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布局设置,以及不同驿站建设的规模大小和建设模式。

(一)城市社区。设有社区居委会的城市社区,以社区人口规模为依据设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并按照“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建设标准建设。原则上,每个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区域人口规模为3000—5000人,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单个驿站服务的最低人口规模不得低于3000人,或老年人口不得低于1000人;单个驿站服务的最高人口规模不应超过10000人,或老年人口不得超过4000人。鼓励社区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引入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优先为有需求的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老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娱乐等基本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并不断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促使老年人口就近安养、融入社区。根据驿站服务功能的发挥情况,可适时对服务区域进行适当调整。

(二)农村社区。设有村委会的农村社区,其中人口规模低于300户的,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建设驿站;人口规模超过300户的,综合考虑实际人口规模、老年人口密度、服务需求等因素,按需设置驿站,并按照“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建设标准建设。深山区原则上不再设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依托农村老人互助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建立多来源、多渠道的长效筹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滩涂等作为养老用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加强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确保养老资金、资产和资源分配合理均衡。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在区民政、老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委会、社会组织或企业自行设置。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针对不同困境人群的服务功能,实行综合服务。

五、建设计划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以各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计划上报指标的三分之二作为市级监督指标,纳入各区民政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应保证在老年人口密度超过4000人/平方公里的区域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城市功能拓展区应保证在老年人口密度超过2000人/平方公里的区域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区应保证在老年人口密度超过1000人/平方公里的区域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对于各区未能按时完成市级监督指标的,将采取扣减绩效评分等惩处措施。对于各区超额完成市级监督指标的,将以各区社区养老驿站建设数量和质量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安排市对区养老服务转移支付支持的重要依据,给予激励与奖惩。

(一)全市总体和分区域计划建设数量。到2020年,全市建成一千个居家社区为老服务驿站,其中城市建成405个社区为老服务驿站,农村建成595个互助为老服务驿站,确保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行政村。

(二)计划建设项目的区域分布。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建设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甘肃省打造兰州核心养老发展带为契机,结合兰州市区域特点,打造“中心带动,东西为主,全面发展”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以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中心城区发展为重点,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区域带动作用,加大红古区、皋兰县、榆中县和永登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大力推进医养融合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住集中、医疗就近、交通便利、文化多样、娱乐丰富、环境舒适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分区域建设计划。

1.试点推进“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居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示范项目。各县区要确定一批软硬件基础较好的街道、社区养老服务阵地,整合养老服务资源,通过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方式,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建设、运营为老服务示范项目,提供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市打造40个以上“幸福兰州”居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示范基地,其中城关区打造11个以上,七里河区打造9个以上,西固区、安宁区分别打造8个以上,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和榆中县分别打造1个以上。以居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示范基地为核心,以现有社区为老服务驿站为基础,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全覆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2.试点推进“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健康医养驿站。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软硬件设施条件较好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开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工作,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医疗健康服务。全市共打造70个健康医养驿站,其中在城关区打造20个,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分别打造10个,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分别打造5个健康医养驿站。以健康医养驿站为支撑,落实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精神,引导社会力量通过“互联网+”、智能养老技术开展家庭医师签约服务、上门照护服务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保健、康复服务、预约挂号、药品配送等医疗服务以及专业养老护理等照护服务。

3.试点推进机构延伸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各县区要鼓励现有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和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养老资源,开展居家社区养老延伸服务,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可以开办中小型的社区养护院、照护站、颐养院等机构,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资源,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2017年,在全市打造12个以上的养老机构拓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其中城关区打造3个以上,七里河区、安宁区打造2个以上,西固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分别打造1个以上。让专业化的机构养老服务走进居家老年人家庭,让老年人在家就能享受到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建设,涉及民政、财政、规划、住建、公安消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老龄、残联等多部门的职责任务。各区要高度重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整合各部门力量,统筹研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现有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利用、消防安全要求、社区医养结合等关键问题,切实加大社区养老驿站建设和运营扶持力度,全力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各区县应积极调动各方资源,力争在3年内实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基本覆盖,全市共打造70个健康医养驿站,其中在城关区打造20个,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分别打造10个,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分别打造5个健康医养驿站。

(二)科学规划设置。各区要综合考虑区域布局、人口密度和村、居委会设置等多种参考因素,并根据不同区域情况突出主要影响因素,有所侧重开展研究,经过资源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设置驿站。同时,要特殊考虑的是农村地区按照村委会设置的驿站,在发挥养老服务功能同时,将困境儿童、残疾人和政府托底保障对象等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实行综合服务。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区要积极筹措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驿站建设的支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和监管,提高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任务稳步推进。

 附件: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建设标准

第一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应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选址、规划布局和设施配备方面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要求,按照《甘肃省社区养老服务规范》(DB62T-2583-2015)标准,为老年人提供环境人性化、服务亲情化的服务。

第二条 各区县应按下列标准支持、扶助“幸福兰州-为老驿站”的建设:

(一)属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建设的,占地面积不少于辖区人均0.1平方米,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400平方米;

(二)属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建设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第三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可整合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资源进行建设,一般应设在建筑物低层,本辖区老年人相对集中、市政条件较好、方便出行生活的区域,保证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无严重噪音。

第四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的建筑物建设和装修,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许可手续。

第五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规划布局符合当地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一般应设置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网络聊天室)、健身康复室、配餐室等服务用房,其他功能室可以根据老年人需求设置。

日间休息室床位应优先配备方便实用的折叠椅、躺椅等,且与其他活动室隔开,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避免干扰。在楼梯、楼道墙体和卫生间等处应设有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休闲娱乐室应配备基本的娱乐视听设备,如有线电视、音响、DVD播放机等影视器材,以及麻将、棋牌桌椅和简单的乐器等用品,一般应配备有饮水设备。

图书阅览室(网络聊天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杂志等读物,有条件的也可配备适量能够上网的电脑。

健身康复室应配备按摩椅、血压测量器、下肢功率车(骑式)、健身球等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

有需求的地方可单独设置配餐室。配餐室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要求,依法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配餐室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也可与辖区餐饮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就餐给予优惠。配餐室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习惯和民族习惯,提供搭配合理、营养比较丰富的均衡饮食,服务对象对伙食满意率在95%以上。

第六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安全、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在显著位置悬挂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或资助者)的标识,活动区域内有适合老年人生活特点的书画和温馨语言提示。

第七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应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功能衔接配套,能够有效发挥综合效益。

第八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应有正常运营的经费保障,服务可根据内容不同采取无偿、低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提供。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源进行建设并开展特色有偿服务,丰富服务内容,确保其可持续运营,能够发挥骨干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应坚持老年人自愿参加、相互帮助、自我管理的原则,尊重、关心、爱护老人,能够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细致、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第十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活动开展实现常态化。年度活动有计划、日常活动有安排,能够定期组织健康、养生等知识讲座,开展音乐、舞蹈、书法、手工制作等丰富多样的文娱活动,形成积极向上、富有活力、互帮互助、团结和谐的活动氛围。

第十一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能够主动听取老年人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标准、价格、流程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应建立健全老年人花名册和健康档案等服务对象档案资料,同时掌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和空巢、独居、低保、低收入老年人档案、服务记录等基本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护理康复、卫生安全、档案信息和老年人自律公约等规章制度,做到基本制度上墙,能严格遵照执行。制定有消防、防汛、防震、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应配备1-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也可由该社区楼院自管委员会负责人、老年协会负责人、社区老年人共同推选的老年人代表担任,负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富有爱心,身体健康,具有从事护理、家政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应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无虐待、歧视老年人和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第十六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应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成立老年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吸引辖区老年人参与日常活动和服务管理,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志愿服务和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应建立财产登记制度,根据投资来源情况,明晰财产所有权,建立财产登记台账。

第十八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市民政部门审核并验收合格后,统一命名,悬挂“幸福兰州-为老驿站”标牌,并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相应奖励。标牌由兰州市民政局按统一标准制作,区县民政部门统一授牌悬挂。

第十九条 “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民政部门每年进行1次评估考核,市民政部门每3年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标准和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不整改的,由市民政局撤销命名。

第二十条 实现“幸福兰州-为老驿站”与老年基层组织协同发展。老年协会和养老服务互助协会有规范的章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服务老年人的记录,积极参与“幸福兰州-为老驿站”的服务、管理和维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明健康、丰富多样的文体娱乐、健康辅导和社会公益等活动,老年人参与率高。每年活动时间不少于8个月,开展活动有记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党员干部服务队伍、老年互助服务队伍、青壮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义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受到老年人的认可和好评。

第二十三条 鼓励老年人互助、团结、和睦相处,主动参与“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公益服务,实现老年人自治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规范,制度完善健全。有老年人花名册,按高龄、五保、空巢、独居、失能、特困老人等分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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