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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兰州市村民小组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9

为构建共治、自治、法治、德治、善治“五治一体”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新格局,加强村民小组规范化运作,推动农村基层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我局牵头起草了《兰州市村民小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市征求意见建议,请于5月9日前将反馈意见建议发至lzmzzqc@163.com邮箱,衷心感谢广大市民对全市基层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兰州市民政局

2024年4月9日


 

兰州市村民小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以及《甘肃省村级干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小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小组依法依规依约履行职责,支持和保障村民小组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坚持村民自治。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尊重村民主体地位,推动村民小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中的基础作用和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坚持因地制宜。注重从实际出发,把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统筹考虑当地人口结构、自然地理状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注重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和规范村民小组建设。

第三条 建立县区党委、政府牵头抓总、道)(工)委、政府(办事处)直接领导“两委”具体负责村民小组建设工作机制,推动村民小组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备案的村民小组。法律法规对村民小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条 加强对村民小组党建工作的指导,把村民小组党建工作列入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内容。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村民小组党建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定期召开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会议,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优化村级党组织设置。

(一)设立党委或党总支部的村,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条件比较成熟的村民小组,应当成立村民小组党支部;

(二)设立党支部的村,有党员3人以上的村民小组,其中至少有1名为正式党员,可以划分村民小组党小组;

(三)村民小组成立或撤销党支部,必须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党小组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党支部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条 选优配强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原则上由党员村民小组长担任或由所在村级党组织委员兼任。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军人、返乡高校毕业生、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等党员中培养选任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

第八条 条件成熟的村民小组实行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一肩挑”,建立把村民小组长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推选为村民小组长的双向培养机制,逐步提高党员村民小组长比例,确保2024年达到60%,2025年达到70%,2026年达到80%以上。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村民小组党组织要精心设计“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内容和形式,增强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加强村民小组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加大财政投入,盘活利用旧办公楼、旧校区、文化室等农村闲置房屋,整合各类资源,规范标识制度,发挥作用功能。

第三章 村民小组管理

第十一条 凡是涉及村民小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研究讨论后,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会议应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一般由村民小组党支部或党小组召集,村民小组长主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内容应有专人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依法推选、罢免和补选村民小组长,审议决定村民小组长的辞职请求;

(三)推举组务管理组人员;

(四)审议决定本村民小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审查村民小组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审议决定属于村民小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处置和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管理事项;

(六)审议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村民小组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七)其他依法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决策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时,村党组织派人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关人员到现场列席监督。根据需要可邀请在本村民小组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驻村干部代表、社会组织代表、驻村法律顾问列席。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村民小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理清村民小组长的事务决策和执行权限,杜绝重大事项由个人说了算。对村民小组具体事务的决策,日常事务由村民小组长负责处理,一般事务由村民小组长征求本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后决定,涉及本组重大事务需提请本组村民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组务管理组属于村民小组会议执行机构,履行听取村民意见、协调沟通议事、落实上级任务、实施组务公开、调解矛盾纠纷、开展公共服务等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实行组务公开制度。村民小组应将以下事项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

(一)本组党建工作情况;

(二)本组制定的自治章程、议事规则;

(三)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四)本组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小组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五)本组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六)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组的公共服务情况;

(七)村民小组协助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开展工作的情况;

(八)涉及本组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 实行村民小组组账村监镇(街)代理制度。乡镇(街道)建立村民小组会计账目,保管会计凭证、承包合同等会计档案,加强小组财务收支的审核,及时核算会计业务。村级党组织加强对村民小组组账的监督管理。村民小组要完备收支手续,每笔开支要有原始凭证、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及用途,每笔收入要有收款人、缴款人签名;开支数额较大的,由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报村党组织审核,严禁私设“账外账”。、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要严格遵守“三资”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和其他资源处置应先经驻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报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承包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确需超过五年的,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运作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对村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没有按规定进入“三资”管理平台交易,以及发生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民小组印章管理和使用备案制度。村民小组印章由专人保管,使用前需经村民小组党支部或党小组同意,且要做好记录登记。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村民小组档案管理制度。村民小组档案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并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存放。村民小组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

第四章 村民小组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采取“三推一考一选”(党员推荐、群众推荐、本人自荐,乡村两级联合考察,村民选举)或“公推直选”等方式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因特殊原因造成缺额或需要更换的,应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民小组长人选审查制度。村民小组长(含组务管理人员)人选应当具备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要求进行审查,人选及审查情况由村党组织报告乡镇(街道)党(工)委。选优配强村民小组长,特别是要推动政治坚定、思想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服务意识好、身体健康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小组长。

第二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政治立场坚定,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五)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身体健康;

(六)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本村工作并带头发展农村经济。

第二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在村“两委”的领导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向本小组村民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好上级各项惠民惠农政策;

(二)征集民情民意,全面了解掌握村民基本情况,做好上传下达,便民代办相关事宜;组织村民抓好抢险救灾、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工作;

(三)维护集体利益,制止村民侵占集体公共土地、集体财产和违章建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

(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协助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制止村民参与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发展经济,抓好本村民小组农田水利设施、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创文创卫、社会救助等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

(六)宣扬爱党爱国,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文明乡风;

(七)完成村民小组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村民小组长培训制度,将村民小组长的培训纳入县区、乡镇(街道)和各涉农部门村干部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全员培训一次。

第二十八条 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初,村“两委”与村民小组长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村民小组长的重点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稳步推进工作落实。村“两委”定期以村民小组长例会等形式,通报村民小组长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其履职尽责。

第二十九条 强化评议考核。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包括日常工作考核、突出业绩考核、群众民主测评、村“两委”评议等内容的村民小组长百分制考评办法,由村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进行定量定性考评。在每年初对村民小组长上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村优秀等次控制在全村村民小组长总数的20%以内。将考评结果与村民小组长的绩效补贴挂钩,对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由村“两委”和驻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依法罢免;对在群体性事件中,组织、策划、煽动、挑唆群众或参与无正当理由集体缠访缠讼、多次越级上访、以及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的,一律取消当年所有工资待遇,并依法罢免,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村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审计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小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村提出罢免建议,并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依法罢免:

(一)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

(四)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小组工作的;

(五)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报村党组织讨论研究后,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在村民小组会议后五日内公告决定;

(六)上级认为应当罢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村民小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时,须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的主持下,将公章、集体财务账目、债权债务档案等,由乡镇(街道)暂时保管,待村民小组长重新推选后及时移交。

第三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的工资报酬原则上由基本报酬+绩效考核报酬组成。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建立村民小组长薪酬正常增长机制。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来评定,由村“两委”提出考评等次和计算标准,经包村干部和包村领导审核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同意后,进行发放。

第三十五条 加强村民小组长队伍建设。对工作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连续两年考核达到优秀的并符合村后备干部管理条件的村民小组长,纳入村后备干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民政局、中共兰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居民小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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