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
发布日期:2024-12-04 |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二、适用情形 申请或已享受我市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在申请或复审环节中,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 三、救济措施 失信家庭或个人对自身信用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8231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