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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1

兰民发〔2022〕83号

各县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2014年,全国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后,分支(代表)机构由社会团体自行设立,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事项,这也导致登记管理机关对本辖区内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底数不清,监管存在盲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乱象也有所增加,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18号)和全国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和要求,决定于2022年5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和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超出本机构所属行政区域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三、整治步骤

(一)社会团体自查自清(5月份)。社会团体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照20项整治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自查中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清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二)业务主管单位复核审查(6月份)。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属社会团体(以协会、商会、总会、联合会、校友会、学会、研究会等为后缀的)分支(代表)机构进行全覆盖复核审查,对未按照要求清理整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建立问题清单,跟踪督导抓好问题整改,确保问题归零。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将自查报告报送本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由本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复核审查。

(三)登记管理机关重点抽查(7月份)。各县区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年度检查、检查评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对未按要求和时限进行整改的社会团体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并与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挂钩,采取年检降档、评估降级、行政约谈及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措施予以惩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区民政部门、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全市性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扎实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社会团体要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推动长效治理。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群众和会员积极举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违规问题线索。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对发现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行处理。各社会团体要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区民政部门、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和政策宣讲力度,及时曝光自查自纠工作不力,继续顶风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负面典型,进一步营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县区民政部门于7月8日之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连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民政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请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填写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团体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分别反馈纸质版和电子版。

联系人:张红霞         联系电话:0931-8231993

传真:0931-8812269     电子邮箱:lzmzsgk@163.com

 


附件: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2.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兰州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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