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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2

兰民电〔2022〕11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甘民电〔2022〕67号)要求,为确保我市提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8%,五区年人均补助水平由10152元(月人均846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10968元(月人均914元);三县年人均补助水平由7632元(月人均636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8244元(月人均687元)。

(二)农村低保。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年人均补助水平由4788元(月人均399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5268元(月人均439元);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4788元(月人均399元)、4536元(月人均378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5268元(月人均439元)、5004元(月人均417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水平保持1008元(月人均84元)、696元(月人均58元)不变。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从不低于13198元(月人均1100元)、6224元(月人均519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14268元(月人均1189元)、6852元(月人均571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档,按照省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的9%、18%、27%确定,年标准达到全自理1800元(月人均150元)、半护理3612元(月人均301元)、全护理5412元(月人均451元),较2021年全自理1680元(月人均140元)、半护理3360元(月人均280元)、全护理4800元(月人均400元)分别提高120元、252元、612元。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全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提高8%。其中,孤儿生活费中,福利机构月供养标准提高122元,由1520元提高至1642元;社会散居月保障标准提高93元,由1160元提高至1253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中,福利机构月供养标准提高110元,由1360元提高至1470元,社会散居月保障标准提高80元,由1000元提高至1080元。

二、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提标所需资金以及不在提标计划的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其中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提标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各项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位。各县区要强化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足额安排本级预算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完成时限

此次提标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补发到位。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载体,是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之底、有效助推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及时制定工作方案,靠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提标任务按时限完成。

(二)及时制定标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保障标准,但不得低于市级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三)全面摸底排查。各县区要结合落实民政部社会救助专项治理行动,组织人员准确摸清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底数和各项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治政策执行、责任落实、工作作风不到位的问题。按照提标后标准认真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已保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四)强化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和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按时限拨付资金,严厉打击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推进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明确资金投入、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的各项目标,规范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客观开展绩效评价。

(五)开展监督检查。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健全督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县区,采取通报、督办、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将提标工作与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认真排查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严厉查处各级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各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于4月15日前将确定的保障标准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并于5月15日、6月15日前分别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县区提标提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工作缓慢、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县区,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县区提标任务完成情况务必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联系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丁宏健 8231529

             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何志文 8231036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安  波 8105916

 


 

 

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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