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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咨询
发布日期:2022-12-09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交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3.捐资承诺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章程草案;

5.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会员基本情况;

6.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7.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受理条件】

1.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表决通过;

2.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提交资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章程核准表(含章程修订说明);

5.社会团体章程正文;

6.资金来源证明;

7.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职人员兼职批复;

9.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10.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1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

1.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表决通过;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3.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提交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2.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债权债务公告;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4.注销申请书;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

6.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文件。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注销要求】

1.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社会团体处分注销时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一)社会团体的资产

1.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3.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4.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年检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可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社会团体罚则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受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提交资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6.《捐资承诺书》及《验资报告》;

7.住所使用权证明;

8.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9.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受理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表决通过;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提交资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修改说明;

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新住所证明;

5.《捐资承诺书》及《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10.理事会会议纪要;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表决通过;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3.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提交资料】

1.银行账户注销及税务清税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4.债权债务声明;

5.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7.理事会会议纪要;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2.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罚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四)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其他事项

(一)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规定: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均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和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三)社会团体的章程、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五)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规定:

1.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会费收取不得超过4个档次,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

2.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

3.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六)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备内容及处置措施:

社会组织开展以下活动,需向市民政局提交《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活动方案等有关申请材料:

1.召开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

2.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比赛;

3.举办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

4.举办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域的重大活动和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活动;

5.开展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事项。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市民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2.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3.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4.不予评奖评优;

5.通报批评;

6.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七)社会组织查询平台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https://chinanpo.mca.gov.cn/

(八)社会组织行政事项具体操作流程

1.登陆甘肃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gansu.gov.cn/

2.选择区域-兰州市

3.点击部门事项;

4.点击市民政局,选择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点击在线办理即可。

(九)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

(十一)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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