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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市村(居)委会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3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高新区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0〕99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19号)和《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全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民发〔2020〕211号)有关要求,市民政局牵头商请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了上述各部门涉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

现结合各部门意见反馈情况,明确《兰州市村(居)委会保留证明清单》;同时将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制定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对照上述2份清单的要求,及时修改涉及的办事指南。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下一步,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将实时对我市村(居)委会保留证明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方便群众办事。

 

附件:1.《兰州市村(居)委会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2.《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兰州市公安局 

 

兰州市司法局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 7月15日


 

附件1



                                                                              兰州市村(居)委会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情况
索要单位提供单位
1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不动产继承或受遗赠转移时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1.8.6.1市自然资源局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
2监护关系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时,监护人代为申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1.9.2市自然资源局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或人民法院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的登记时,与调查结果、现状保持一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4.2.1市自然资源局村民委员会或基层人民政府
4无酗酒等不良嗜好证明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市公安局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
5经济困难证明申请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市司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


附件2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办事途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口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以及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展入党积极分子等社会公众人物时,由于目前卫生健康部门的生育状况信息查询系统不够完善,故第14项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仍需村(居)委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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