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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8

兰民电〔2021〕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1〕37号)要求。为确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8%,五区由9396元(月人均783元)提高到年人均10152元(月人均846元),三县年人均补助水平由7068元(月人均589元)提高到7632元(月人均636元)。

(二)农村低保。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8%,由每人每年4428元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4788元,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月保障标准由4428元(月人均369元)、4200元(月人均350元)提高至4788元(月人均399元)、4536元(月人均378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水平仍分别保持1008元(月人均84元)、696元(月人均58元)不变。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分别从不低于12215元、5757元提高到不低于13198元、6224元;护理标准根据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分为三档分别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440元、2640元、3840元提高到不低于1680元(每月提高20元)、3360元(每月提高60元)、4800元(提高80元),即月人均不低于140元、280元、400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10元,其中农村低保三、四类家庭中残疾人提高的10元,由市级补助4元,剩余6元由区县配套解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10元;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60元。

(五)各区县标准的制定。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保障标准,但不得低于市级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县承担。

二、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所需保障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保障资金全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位。各区县要强化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足额安排本级预算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完成时限

此次提标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补发到位。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是省、市党委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载体,是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之底、有效助推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及时制定工作方案,靠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提标任务按时限完成。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区县要结合落实民政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面组织人员开展入户排查和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对已保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健全督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排查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严厉查处和惩治工作人员在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于4月5日前将确定的保障标准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并于5月4日、6月4日前分别上报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提标提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工作缓慢、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地区,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区县提标任务完成情况务必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联系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丁宏健 8231539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徐  冰 8231612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安  波 8105916


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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