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涂改、玷污、遮挡、覆盖、损坏地名标志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11620100013899414M3620211040W00 |
| 市民政局 | 区划地名科 | 《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涂改、玷污、遮挡、覆盖、损坏地名标志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举报材料或依职权启动调查并告知相关单位。 2.调查阶段责任:对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提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 5.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