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11620100013899414M3620211039W00 |
| 市民政局 | 区划地名科 | 《行政区域界线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 号公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举报材料或依职权启动调查并告知相关单位。 2.调查阶段责任:对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提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 5.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