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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命名、设计、制作、更改、编排门、楼牌号和设置地名标志,不按规定使用和书写地名,不按规定设置地名标志,不履行地名标志管护职责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0-09-28
事项名称子项
    名称
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权力编码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追责情形
对擅自命名、设计、制作、更改、编排门、楼牌号和设置地名标志,不按规定使用和书写地名,不按规定设置地名标志,不履行地名标志管护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100013899414M3620211038W00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命名、设计、制作、更改、编排门、楼牌号和设置地名标志的;(二)不按规定使用和书写地名的;(三)不按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四)不履行地名标志管护职责的。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举报材料或依职权启动调查并告知相关单位。
    2.调查阶段责任:对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提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
    5.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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