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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主要街道、公路干线两侧、经营门点户外悬挂、堆放、展示殡葬用品及不使用殡仪服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标识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0-09-28
事项名称子项
    名称
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权力编码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追责情形
对在主要街道、公路干线两侧、经营门点户外悬挂、堆放、展示殡葬用品及不使用殡仪服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100013899414M3620211035W00
市民政局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1.《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公告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2.《兰州市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兰州市政府令第9号) 第十五条   在主要街道、公路干线两侧、经营门点户外悬挂、堆放、展示殡葬用品及不使用殡仪服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标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举报材料或依职权启动调查并告知相关单位。
    2.调查阶段责任:对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提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
    5.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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