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11620100013899414M3620211016000 |
| 市民政局 | 兰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举报材料或依职权启动调查并告知相关单位。 2.调查阶段责任:对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提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 5.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