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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1

兰民发〔2020〕141号

 

各区县民政局:

针对近期部分区县在建筑物命名中使用“公馆”(如安宁公馆小区)、“府”(如城关区金融府)等不规范建筑物命名的现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力度,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有效解决文明城市创建反馈部分点位门牌号码缺失问题,根据《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兰州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民发〔2019〕86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全面开展摸底排查(7月21日-7月28日)

各区县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安排部署,重点排查建筑物、住宅小区中违反地名法规政策规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规范地名,以及未及时予以命名的小区、门楼号牌,全面、详细掌握本地区待命名地理实体和已命名不规范地名情况,做到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务必在7月28日前全面完成摸底排查,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及时报市民政局。

二、稳步推进,审慎做好清理整治(7月28日-8月14日)

各区县要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对未命名的新建道路、建筑物、小区、门楼号牌等地理实体要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及时命名,对涉及“大、洋、怪、重”的不规范地名,需严格遵照认定标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科学稳妥确定整改范围。对类似“公馆、府”这样已经发布公告且明显带有封建色彩、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名,应当立即整改,进行更名;对还未发布、但在摸排过程中确定为不规范地名的,应当充分征求意见、重新论证评估后予以更名;对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予更改,防止乱改老地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地名总体稳定。集中命名和清理整治工作务必于8月14日前全面完成,更名、命名审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聚焦重点,加强督查整改落实(7月24日-8月14日)

为确保此次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领导小组将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的形式对各区县清理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和抽查,对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不到位、地理实体命名滞后30日以上的,将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函告当地政府立即整改,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交整改报告。各区县要认真对照市创建办《督办通知书》(〔2020〕35号)(附件3)要求,重点做好本地区街巷道路标牌、门楼号牌的补装工作,确保国家测评时实地测评项目不丢分、得高分。

四、规范程序,突出源头把控效果(7月21日-长期坚持)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兰州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民发〔2019〕86号)等有关规定程序,切身履行好主管部门职责,要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水平,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产生和使用新的不规范地名。凡在各区县本级命名、更名的地理实体名称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地名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多载体,深入宣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重要意义、清理重点,营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良好舆论氛围。

联 系 人:郭明敏    

联系电话:8239283

传    真:8812269

 

附件:1.地名命名、更名、销名与审批程序条款摘要

      2.兰州市不规范地名摸底排查及清理整治统计表

      3.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通知书

 

兰州市民政局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

 

地名命名、更名、销名与审批程序条款摘要

 

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一)至(七)项规定办理。

3.《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近郊四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和其他需标明地名、具有指位功能的市政设施名称,主、次干道和桥梁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名称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由市民政部门核准;

(四)榆中、皋兰、永登三县和红古区范围内的城镇道路、桥梁和其他需标明地名、具有指位功能的市政设施名称,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提请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广场、公园、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港口、码头、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公路站、线等名称,按照管辖权限,由主管部门分别提请市或县、区民政部门审批,重要名称由民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提请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由主管单位提请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八)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预售商品房名称,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提请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九)开发区名称,按照管辖权限,由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十)机场和铁路站、线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但其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事后应当向市民政部门备案;

(十一)居民地名称,由县、区民政部门提请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十二)门、楼牌号,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并书面告知同级公安部门;

(十三)公共交通车站、点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近郊四区范围内的,由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榆中、皋兰、永登三县和红古区范围内的,由县、区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前款所列范围内具有本市城市标志性、区域性地名意义和指位功能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等名称,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提请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时,提请人应当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予以书面说明并附地图,同时填写《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申报表》。

第十二条 市、县、区地名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对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的申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经批准命名、更名、销名的地名,由市或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县、区批准命名、更名、销名的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报送单位并要求其予以改正。


  

附件2:

兰州市不规范地名摸底排查及清理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序号

不规范地名名称

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载体、位置

类别

清理依据和理由

清理整治情况

















































填表说明:1.地名类别指:道路、大型建筑物、街巷、小区居民点、门楼牌; 2.不规范地名类别指:“大”、“洋”、“怪”、“重”;3.不规范地名地址填写“XX县(区)XX街道(乡镇)XX路(XX村)XX号(XX社)”; 4.清理依据和理由按照《兰州市列入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认定原则和标准》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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