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政局

mzj.lanzhou.gov.cn

兜底保障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16浏览次数: 字号:[ ]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管学峰)

一、脱贫攻坚工作中兜底保障政策解读

(一)明确兜底保障的具体概念

一是兜底保障的对象范围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统称为兜底保障对象。一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发放保障金369元(年保障标准每人每年4428元),二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发放保障金350元(年保障标准每人每年4200元)。

二是兜底保障对象分类

1.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兜底保障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兜底保障对象,是因为“3+1”即: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安全住房和安全饮水还没有解决到位,由医疗保障、教育、住建等相关部门解决后,按照政策规定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2.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兜底保障对象。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是指 “3+1”即: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安全住房和安全饮水不存在问题的兜底保障对象。

三是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认定条件

1.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农村低保标准

3.家庭经济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范围。

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是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是: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并同时符合其他两个条件,也可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3.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②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5757元;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发放照料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20、220、320元,各区县原则上不得将照料护理补贴发放至本人,应发给监护人或统筹使用照料护理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二、准确把握社会保障救助政策

一是农村低保。我市从1998年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探索,经过20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所谓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等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农村低保应坚持“精准认定、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原则,针对三、四类低保对象,一般的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要及时予以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退即退;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三、四类对象,实行渐退机制,也就是扣除低保金后,收入超出脱贫标准的,逐步退出保障范围,三类对象将至四类六个月退出,四类对象继续享受六个月后退出。2020年,全市农村低保提高至4428元/人/年,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达到到每人每月369元、35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达到4428元、4200元),稳步实现兜底保障对象的政策性脱贫。

二是特困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省政府和本细则规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是指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监护人要与分散供养对象签订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协议,落实定期走访制度(每月至少1次)。2020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5757元。

三是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火灾、车祸等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非定期救助的专项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等有关服务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审核、审批临时救助对象资格和发放临时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包括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连续在本市生活、就业、居住且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救助方式以资金救助为主,物资救助为辅;救助标准为500-25000元,乡镇(街道)审批发放权限为500元以下(含500元),区(县)民政部门为500至5000元,5000元以上至25000元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发放。这里要明确几个概念,一是临时救助的救助原则是“户籍地、居住地、事发地”均可以对遭遇突发性事件产生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救助;二是临时救助要杜绝限额救助的概念,严格按照“急难型”救助可一次性救助25000元,并采取资金前置,手续后补的方式,可简化收入及家庭财产核对等审核环节。“支出型”救助要根据困难群众的家庭人口、实际困难和困难程度,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救助时限”计算救助金额。三是临时救助政策灵活,资金使用率高,对于一些退出低保范围的困难群众,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要通过临时救助的补充作用,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仍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要按照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四是针对申请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审核审批期间,可视情况给与1-2个月的临时救助。五是临时救助资金可用于转介服务。

三、进一步做好兜底保障工作把握的重点

(一)切实明确认定条件。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基本要件有三个,即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也就是说,申请低保必须是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认定条件。这里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低保必须在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但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人长期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前提是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要有农村保障对象)。二是享受低保必须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这是困难群众能否纳入低保的一个“门槛”,也是一个标志性量化指标。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人,只要家庭人均收入(因病因残刚性支出较大的计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高于低保标准,都不能纳入低保范围。我们常说,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其实这里同时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家庭人均收入必须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三是家庭成员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有一下情形的可以单独纳入保障范围:

1.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重病患者,部分年龄段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2.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低保标准1.5倍,可以单独纳入保障范围。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入户调查必须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由包村干部、经办人员、村干部组成3人小组进行,严格执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组织民主评议时,乡镇驻村干部要合理确定不同家族、不同势力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防止暗箱操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会同县级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并直接作出认定。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村干部定低保、民主评议定低保的问题。对于申请低保的家庭,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出具书面告知书,通知本人并说明不符合哪条政策规定的理由。

(三)强化临时救助实效。一是要细化区分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纳入急难型救助对象范围;因病、因学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要结合家庭财产状况、实际产生的刚性支出等情况,纳入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二

是优化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的方式,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相关手续资料;支出型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三是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当年度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为1次,特殊情况可申请2次,但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方式进行计算,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 个月,救助金额不超过25000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中,要综合考虑申请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因素,将市级临时救助政策与省民政厅救助政策相结合,严格执行乡镇(街道)500元以下、区县民政部门5000元以下审核审批权限,灵活掌握运用政策规定,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四)积极推进政策衔接。一是“对象”上的衔接。主要把握好三点:1.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2.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三保障”已解决且剔除每人每年领取的低保金后,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脱贫标准的退出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范围。二是“政策”上的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由扶贫部门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要统筹使用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教育扶持、医疗保障等政策扶持范围。三是“标准”上的衔接。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对于农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一、二类对象和特困人员),通过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使其在收入上实现政策性脱贫;对其他低保家庭(三、四类对象),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或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四是“管理”上的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区县民政、扶贫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扶贫部门要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为依据,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五是“机制”上的衔接。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多元帮助和服务。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最了解农村贫困人口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五)不断提高工作能力。要深入困难群众家庭开展低保认定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的宣传活动,让各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认真做好“两保一孤”。“两保一孤”特困人群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针对的范围是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农村孤儿,此类人员患有兰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53种重特大疾病,即可享受“两保一孤”商业保险理赔政策。初次罹患53种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可享受一次性20000元赔付;非初次罹患53种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可享受2000元理赔;住院期间患者本人享受每天50元住院补贴;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给予10000元赔付;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最高给予10000元赔付;因病身故的给予2500元理赔。此项政策需要基层工作人员加大宣传力度,配合当地保险理赔部门做好符合条件困难群众的信息比对和相关理赔工作,有效降低和遏制因病返贫致贫几率。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