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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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12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俊东

(2019年7月12日)

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结合民政部门职责,对相关政策作以解读。

首先,大家要清楚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中,民政部门要做到“五项”清零,即:漏保漏兜清零、应退尽退清零、政策执行偏差清零、临时救助不及时清零、监护责任不落实清零。

一、关于兜底保障的对象范围

兜底保障对象是指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其中:一部分是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另一类是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这两类对象不同的是,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是因为“三保障”和饮水不存在问题。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是因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还没有解决到位,这些人员“三保障”和饮水问题解决到位后,都要标注为“兜底保障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

截至6月份,全市兜底保障对象共计2.5177万人,其中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有2.1605万人,农村特困人员有3572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2.48%。

二、关于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认定条件有三个:一是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三是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是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中的一个子集,也是主要部分,但不是一、二类的全部。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还应包括以下情况:

1、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些家庭如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到二类保障范围。

2、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

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区县对于上述两项新的政策把握不准,对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范围理解有偏差,认为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就是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以致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困难群众没有纳入到农村低保一、二类范围,出现了“漏保”问题;或者将本该纳入一、二类对象的纳入到了三、四类对象范围,造成了保障类别不准的问题。

同时,对于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如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除纳入建档立卡的三、四类对象落实渐退机制外,其他三、四类对象都要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三、关于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是: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简言之,就是“三种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

1、无劳动能力。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智力、精神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肢体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履行义务能力。一是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四、关于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

根据“两项制度”衔接政策规定,凡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解决到位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都要纳入建档立卡予以帮扶解决。

因此,对于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凡发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疑似存在问题的,如果还没有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就要及时提出来,协调相关行业部门进行认定,如确实存在问题就协调扶贫部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五、关于农村低保对象“五有”情形

甘民发〔2019〕42号文件规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五有”情形是:一是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二是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三是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四是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五是有3万元以上存款。

1、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这里的“机动车”指的是汽车、小轿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车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2、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这里的“财政供给人员”是行政事业单位中经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含长休)及离退休人员,也就是在编财政供给人员。

不包括以下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购买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

这里的“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也就是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3、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这个规定很明确,各地落实中没有什么疑问,这里不再赘述。

4、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办理企业(开磨坊、面条加工、手工作坊)、个体工商户(小卖部、跑运输)、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分红)等。

需要强调的是,未投资、未入股、未营利、未分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作为“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的情形。

5、有3万元以上存款。主要是指通过继承、赠予、中奖、务工、合法经营而获得的收入,不包括贷款、借款、社会救助金等。

总之,农村低保“五有”情形是硬伤、也是硬杠杠,只要信息核对出来,并经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确实存在“五有”情形且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必须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当然也会遇到特殊情况,如因残、因病等刚性支出较大,确实存在入不敷出、基本生活困难的,就不能退出农村低保,但必须向全村公示出去,在审批表中将“不予退出低保”的原因备注清楚。也就说,对于“五有”情形,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六、关于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规定

申请或纳入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但也有按单人户申请纳入的特殊情况。对于按单人户申请施保,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民发〔2018〕188号)规定了三种情形:

1、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指的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三级的残疾人。

  2、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这里的“重病患者”指的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指的是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三级的残疾人。这里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

七、关于农村低保渐退机制有关规定

对于农村低保渐退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民发〔2018〕188号)是这样规定的: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政策性兜底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剔除领取的低保金,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原则上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次月,可降低一个保障类别,享受降低后的保障类别六个月,即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四类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继续享受四类补助水平六个月,即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从上面的政策可以看出,实施农村低保渐退机制的对象,仅限于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则是应退即退、不能渐退。

八、关于对返贫人口纳入社会救助的问题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中央和省上脱贫攻坚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对脱贫后又返贫的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这里的社会救助,对民政部门来说,主要是指临时救助和农村低保。

对于因病、因残、因灾、因学、因突发事件等,脱贫后又返贫的贫困人口,可首先考虑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后仍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按政策规定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返贫人口开展临时救助,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主要是因学、因慢性病等刚性支出而返贫的贫困人口。临时救助标准是这样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主要是因灾害、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急难事项而返贫的贫困人口。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特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二)主动发现及时救助。临时救助重在“救急难”,一定要体现主动性、快速性、及时性,不能等到困难群众申请了才去开展救助。

1、要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和“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发现因病、因残、因灾、因学、因突发事件返贫的贫困人口,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2、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环节,切实提高救助的时效性。

3、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进行研究解决,有效解决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九、关于对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的服务保障

1、乡镇人民政府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亲友、村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等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监护的具体责任,由监护人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2、乡镇领导和包村干部要定期走访探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每月至少走访探视1次,并建立走访探视登记簿,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落实监护、保障和服务责任不到位,特困人员吃、穿、住、医等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及时更换监护人,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安全不出问题。

十、关于低保近亲属备案制度有关规定

今年2月份,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2019年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http://mzzt.mca.gov.cn/article/zt_2018tpgjz/zcwj/mzb/201902/20190200014761.shtml,提出今年要突出治理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二是查处“漏保”问题,三是查处近亲属备案制度不落实问题,四是查处资金监管不力问题。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要求,要将近亲属备案制度建立落实情况作为治理重点,检查各地是否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纳入低保情况进行备案,是否做到档案单独存放,重点抽查复核,严肃查处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

1、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申明。

2、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3、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部入户调查。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以上十个方面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表面上看比较零碎,但实际上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也可以说是“形散而神不散”。我们只有对这些政策规定系统学习、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指导、正确落实,才能少出问题、不出问题,才能使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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