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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再次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日期:2019-03-13

为使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助力全市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兰州市连续12年提高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保障标准。

2019年1月1日起,兰州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8%,五区由每人每月65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2元,三县由每人每月49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35元。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20元,一、二类低保对象月保障标准由310元、292元提高至335元、318元。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分别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1016元提高至11107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155元提高至5226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保障对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别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2400元、3600元的标准发放。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省委“关心群众生活,力争在持续保障改善民生上走在前列”要求的有效抓手,也是大力实施低保兜底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际行动,更是有效推进农村最困难群众持续实现收入上“政策性脱贫”的有力手段。据悉,此次提标发放工作将力争5月底前全面完成。(社会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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