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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日期:2018-0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深化简政放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甘肃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甘工商发〔2017〕205号)、《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兰州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根据事先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布的监管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民政系统以“双随机”抽查方式对社会组织(包含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经营性公墓等三大类监管对象开展的检查活动,重点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监管的其他事项,可参照本细则。

专项检查、举报核查、部门转办交办、许可审查等需要对特定对象实施检查的,按照日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兰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兰州)”(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等双随机综合抽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抽查系统”)进行。

为确保抽查工作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年度计划任务库、抽查事项库、检查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及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实施。

第五条  抽查系统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抽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信息,由系统共享交换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中公布,或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示。

抽查事项编号采用组合码,共分为3部分,从左至右分别为:

1.采用机构代码(用3位数字);

000012.采用行政区划代码(用6位数字表示);

000023.抽查事项分类顺序码,采用2位数字表示;

000034.抽查事项顺序码,采用3位数字表示。

00004具体编码结构如下:

     XXX  XXXXXX  XX  XXX

     |       |        |      |——————事项顺序码(3位数字)

       |       |        | —————————种类顺序码(2位数字)

       |       |——————————————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

00005       |——————————————————机构代码(3位数字)

第六条  市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监管或政策法规等综合处室负责“双随机”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兰州市民政系统的随机抽查事项库、抽查计划任务库由行政审批监管或政策法规等综合处室组织业务处室汇总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   “四库”等基础数据建设

第八条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参照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由执法或业务处室编制抽查事项库后,由行政审批监管或政策法规等综合处室负责汇总。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同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能、事权划分和实际情况等增加随机抽查事项内容,另行公布本辖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市级民政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抽查系统公布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由相关业务处室制定,行政审批监管或政策法规等综合处室汇总录入。

年度抽查计划任务库应当明确抽查任务、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段等内容。

各区县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抽查工作计划开展抽查活动,并根据省、市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能力,及时制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抽查活动。

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原则上,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不少于计划的5%,定向抽查的比例不低于总量的10%。

本细则所称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在抽查系统市场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监督检查。

在制订抽查工作计划时,对于守信对象,可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比例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加大抽取比例频次。

原则上同一检查对象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但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除外。

除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活动。临时抽查不受年度抽查次数限制。临时抽查任务参考年度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及时予以记录及公示。

第十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包含企业、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监管的对象,并依据市场主体存续状态实施动态管理、进行动态更新,确保抽查基数的准确性。

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或单位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号;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四)经营范围或业务许可范围、成立日期、许可文件名称、许可范围、许可文件编号、有效期范围、许可机关、经营状态等必要事项。

第十一条  市级执法人员库由政策法规处依照截至当年取得的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予以编制,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部门、执法证编号、业务专长等。

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业务知识;遵纪廉洁守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四)经法制业务培训合格,定期学习考试,持证亮证执法。

以下人员不能行使执法工作: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需的政治素质;

(二)不直接从事持证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协助持证人员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

(五)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六)其他有关规定不允许执法的人员。

部分抽查事项需要专业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的,可以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但不纳入随机选派范围。

第十二条  全市民政系统执法人员库和抽查对象库按照分级建设维护的原则建立。

首次建库,由市、区县按照抽查系统相关要求按照注册地和属地化管理方式分别建库。联合核对后,由执法处室和业务处室根据属地化管理、注册地、审核部门、审批部门等原则依次纳入各级层级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检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对执法人员库和抽查对象库实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  任务设置与抽取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活动时,按照“双随机”要求以抽查系统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选派相应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任务设置由组织抽查活动的民政部门负责操作。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由相关业务局处室负责设置。

第十五条  系统随机产生被检查对象,经确认后,名单自动通过抽查系统短信或其它方式下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处室、单位及个人,同时在公示系统中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十六条  各任务执行处室、单位在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名单,并进行执法人员的抽取操作。

各任务执行处室、单位根据该次任务情况,从执法人员库中选择确认参与本次任务的执法人员名单,随机抽取相应人员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匹配到每一家被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确定,每家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应当不少于2名,其中1人为组长。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从专家库中指派。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参与“双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和执法证上载明的日常监管范围限制。相应执法人员较少时,可从综合职能或相近职能执法人员中抽取,但应当事先接受“双随机”抽查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依法回避、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

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处室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选配。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选配。

第四章  抽查任务执行

第二十条  抽查任务由抽取并确定的执法人员具体执行,按照抽查事项检查表单设定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的业务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标准与检查事项清单一一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

如抽查系统功能完善,业务标准必须加载到抽查系统的相关检查表单中,便于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长随机产生,不受职务职级高低限制,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抽查任务时,原则上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当监管力量不足以支持抽查任务时,可根据任务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控等其他方法,以及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委托的第三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

2.有比较稳定的行业专家和研究队伍,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能力。

3.有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机构运转正常。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开展第三方评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客观公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以实际情况为基础,独立完成评估工作,通过系统深入分析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确保评估公信力。

科学规范。数据采集深入细致,评估方法科学先进,分析论证严谨可靠,活动流程严密规范。

注重实效。突出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通过评估促进有关部门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执行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共享平台、业务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对象发放《兰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通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不能通知的检查事宜,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现场检查人员从检查组成员中选派,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条件具备的,应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全过程、不间断进行音频、视频记录。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视情采取书面、口头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双随机”抽查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双随机”抽查记录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盖章的,可采取视频记录方式采证。

(三)形成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确认“双随机”抽查记录表的相关检查结果,由检查组每个成员分别录入抽查系统,检查组成员间不得互相干扰各自确定的检查结果,由抽查系统采取“木桶效应”,劣势结果决定整个检查的结果。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检查结果应当经本处室、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在检查结果作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该检查结果即自动归集到被检查对象名下,在公示系统、政务服务网、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示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两年以上。

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检查人员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任务执行处室和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

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事后当事人予以配合要求检查的,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日常检查,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三十条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视情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令改正等相关监管措施。需要开展后续管理的,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需立案调查的,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处理。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发现问题和后续处置情况应当记录在“双随机”抽查记录表中,抽查系统完善的,可同时记录入抽查系统。

第三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具体归档保存方法参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二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对检查内容事项负责、对提取证据材料负责、对现场记录负责、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双随机”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第三十五条  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下级部门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无此数据。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抽查检查活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各级民政部门年度预算。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于抽查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兰州市民政局发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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