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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民办非企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07-19

  1.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2.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3.申请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办理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5、拟任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9.其他所需材料。

  5.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兰州市城关区南关十字民安大厦B塔5楼民政局窗口

  7.办事流程:受理→现场审核→行政审查→行政审批→办结

  8.联系电话:0931-481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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