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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依据《兰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兰政办发〔2017〕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兜底保障与适度普惠统一,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并重,供给与需求相匹配。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区域统筹,以及市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营维护、资助资金清算、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区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区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务,负责服务资助项目的申报、核实、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投诉处理等工作。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市、区县卫生计生委(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居家社区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服务居家老年人的工作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加快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积极与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合作,为本辖区老年人制订服务方案,跟踪服务情况等具体事务工作;负责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申请和服务资助核实。

第六条 市、区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通过调剂、聘用、购买服务岗位等途径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工作人员,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调研、评估、培训、宣传、聘用人员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七条 市、区县、街道和社区应设立“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点:

(一)“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市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智慧信息平台,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监管平台,负责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区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设立区县居家养老服务运营平台,具体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孵化社会组织,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养老服务评估、老年用品展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等提供平台。

(三)“幸福兰州-为老驿站”综合为老服务示范点。每个街道应设立1个“幸福兰州-为老驿站”综合为老服务示范点,设置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需求评估等功能设施。可依托规模较大的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置,并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和养老服务。

(四)“幸福兰州-为老驿站”社区为老服务驿站。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居住范围合理布设“幸福兰州-为老驿站”社区为老服务驿站(含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设置休闲娱乐、健身康复、图书阅览助餐配餐等功能室,开展多样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八条 各区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应技术标准。其中,提供餐饮、医疗保健服务的服务设施应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社区养老院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各区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统一悬挂“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名称和标识。

第九条 各区县应综合考虑服务需求、建设装修、设备购置等因素建设“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争取省、市建设资金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经费,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通过合资、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多种方式建设。

各区县应在贯彻落实市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场地租金、设备维护、水、电、燃气、人力成本等因素安排服务设施必需的运营经费,解决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成本。

各县区应将建设经费和运营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合同要求拨付给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服务机构。

第十条 各区县应鼓励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参与“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由街道(乡镇)自主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运营管理,并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无偿提供服务设施并依据合同拨付运营经费。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包括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项目。支持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开展“互联网+”养老、运用智能养老技术、智能养老终端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各区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式提供或由街道、社区自主供给,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应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规定选定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并签订服务合同。承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规定。

第十四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是依法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公司。

第十五条 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延伸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通过直接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供多样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市、区县民政局应通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丰富和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接所在区域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扶持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积极搭建互助养老平台,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第四章 服务评估和监管

第十八条 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养老服务评估机构,依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进行星级评估,按服务项目类别、服务质量、满意度等指标,从低到高评估出“幸福兰州-为老驿站”一星到五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估结果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资助和申请其他养老服务项目的依据。评估结果公示10天。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提出复评申请,由区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组织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九条 对评估为二星以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自主供给服务的街道(乡镇),由各区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街道(乡镇),由市民政局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服务机构,由服务购买方中止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该服务机构在2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府购买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擅自改变的,由区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委托运营的应收回使用权;自主供给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区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在全市范围通报。

第二十一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强化服务意识。对服务态度恶劣、不按协议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应依据劳动合同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区县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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