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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03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2号)、《兰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兰政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中央、省、市、区县财政安排的用于兰州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所辖的五区三县。

第四条  上级补助资金按照综合因素法为依据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老年人口规模、财力状况、居家社区试点工作任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各区县要在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1:1比例足额配套居家社区养老专项资金,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并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第六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和使用范围:

(一)支持“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居家养老服务智慧信息平台。支持市级居家养老监管中心、县区居家养老管理中心、街道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

(二)支持推进居家社区养老“幸福厨房”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养老助餐品牌服务商,鼓励大型专业餐饮服务商(幸福厨房)利用自身的服务网络、科技手段或智能设备,通过“餐饮服务商(幸福厨房)+社区配送+老年人家庭”方式提供配餐服务。

(三)支持“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建设。通过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方式,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建设、运营示范项目,提供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四)支持“幸福兰州-为老驿站”健康医养驿站建设。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打造健康医养驿站,

(五)支持机构延伸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资源,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六)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护理员培训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在全市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护理员培训,提高养老护理员服务水平,提升养老护理员服务技能,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七)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支持和资助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慈善公益组织开展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项目,打造一批社会影响力大、符合老年人切身需求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公益示范项目。

(八)支持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九)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十)支持专业社工机构、慈善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七条  补助资金资助的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设施、设备及活动场所等,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八条  各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分别于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按照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书面报告试点工作报告。

第九条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2.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

3.不得用于购买、租赁、新建、置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础建设等。

第十条  各区县民政局应严格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上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和社会公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于次年年初在各区县自评报告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区县,按标准拨付补助资金;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区县,将在拨付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区县,将扣减或取消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应当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组织、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应当会同民政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对各区县试点工作进展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应根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共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兰州市民政局、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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