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17-08-24 |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54 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55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第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实施、资金安排、工作成效、工作创新等四个方面,按照《2017 年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评分表”,见附件 1)对每项指标进行评分,加总得出考核总分。 二、考核安排 (一)自评阶段。各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照考核评分表对本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于 8 月 4日前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抄送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并报送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自评报告须至少包括自评人员、自评程序、自评结果,以及自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内容。 (二)实地考核阶段。实地考核是由试点工作考核组对试点地区开展的考核。试点工作考核组由各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每两个试点地区代表组成一个考核组,26 个试点地区共组建 13 个考核组。每个考核组规模控制在 4-6 人,负责对应考核其他两个试点地区(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 2)。试点工作各考核组对照考核评分表,实地考核试点地区工作情况。于 8 月 18 日前完成考核,将考核报告和考核评分表报送民政部和财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参加部分试点地区的实地考核工作,进行实地督导。考核报告须至少包括考核人员、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以及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内容。 (三)专家评审阶段。民政部、财政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考核组提交的考核评分表和考核报告进行复核,有异议的将由专家进行重新评审。 (四)考核结果运用。民政部、财政部将对评定考核结果进行审定,考核结果将作为筛选下一批试点地区的重要参考。考核总分低于 70 分或 7 项基础工作分低于 45 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在 7 项基础工作分 45 分以上,总分为 70-90分为合格,总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因创新加分超过 100 分的,计 100 分。 三、考核要求 (一)建立考核机制。每个考核组确定 1 名联络员,负责与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沟通工作;确定 2 名考核组长(每个试点地区 1 名),轮流牵头负责对应考核地区的考核工作。 (二)保证考核质量。各考核组应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开展考核工作,依实际情况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开展考核工作。各试点地区应保证提供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严谨弄虚作假。 (三)严守政治纪律。各考核组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注重廉洁自律,轻车简行。
附件:1.2017 年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评分表 2.2017 年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地考核组与对应考核地区分组情况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 年 7 月 24日 附件 2: 2017 年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地考核组与对应考核地区分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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