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政局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考评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6-09-30 |
为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管理工作,提高灾情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促进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考评范围是各县区民政局。 第二条 全市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考评工作由市民政局救灾处负责,救灾处根据各县区报送灾情信息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条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包括:①突发自然灾害信息(初报、续报、核报);②旱情(初报、续报、核报);③冬春生活救助台账;④自然灾害年报;⑤其它救灾工作台账、统计数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灾情是指因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五条 突发灾情信息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各县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送突发灾情信息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其它灾情数据按照有关规定时限(或通知要求时限)报送。 灾情报送时限具体参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兰民救发〔201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突发灾情信息报送必须以电话、书面、灾情管理系统三种方式同时报送;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通过灾情管理系统和书面报告。 其它救灾台账、数据以文字报表和灾情管理系统报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迟报、漏报灾情,由市民政局救灾处下发《灾情信息报送不及时告知书》,视其情节在全市民政工作年终考核时扣1-5分: (一)未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的; (二)省厅及市委、市政府已掌握灾情信息,而未报送的; (三)有关媒体已公布了灾情,情况属实而未报送的; (四)灾情上报内容不全,续报不及时的; (五)救灾统计数据及台账超过报送时限的。 第八条 凡连续三次被告知的县区民政局在全市予以通报,并限期拿出具体整改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凡因迟报、漏报、瞒报、错报、谎报重大灾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核实,除对该县区民政局在全市书面通报外,建议县区党委、政府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凡被通报的县区民政局,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救灾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