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慈善法》采取了广义的慈善概念即:传统的狭义慈善概念+《慈善法》第3条规定的广义的慈善事业+其他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事业。
政府组织的救灾、济贫以及教育工作。
·广义的慈善事业:
1) 扶贫、济困;
2)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 《慈善法》调整的慈善行为是正式的、以组织(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为中介的、规范的慈善行为。
·不是所有的让别人受益的行为都叫慈善行为,我国法律上慈善的概念基本上是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比如老师培养社会人才,是其做本职工作,而不是慈善行为。
·一对一,甚至多对一的捐赠的行为不是慈善法调整的对象。比如陈光标先生在大灾大难之时给大家发钱,这样的慈善行为归属于民事法律上的赠予、捐赠等相关法律条文。
(3)法律意义上的慈善行为要去道德化。
尽量少地追问动机,祛除捐赠方和受惠一方的个人的联系,祛除“施惠于人”的传统观念给人的道德绑架。
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
1.设立条件:
《慈善法》颁布之前——条件苛刻,“双重许可”即主管单位和登记单位双重许可。
《慈善法》颁布之后——不再要求设立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仅规定其设立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2.组织形式:
·基金会
·社会团体
·社会服务机构
今后慈善组织登记或申请认定的门槛或将降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或将被打破
激活慈善的信托制度。
1.信托是非常灵活的机制,其优势有以下几方面:
·门槛低(备案制、无设立资金要求)
·成本低(不需要设立法人以及相应的人员和办公场所等)
·财产类型多元
·控制灵活
2.慈善信托和慈善组织合作
《信托法》颁行的15年内,仍然没有太多的实践,《慈善法》激活慈善信托,对未来慈善事业的发展将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
除了鼓励、指导和帮助、建立“慈善日”这些精神性措施之外,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具体鼓励促进措施还有:
·税收优待
·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提供金融政策支持等方式
·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
了解《慈善法》的法律地位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慈善法》的出台将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制保障,为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的制度规范,为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推动力量,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颁布的《慈善法》,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由原来的政府办慈善转变为企业、个人等民间组织举办。这也代表着慈善事业正在迅速发展,并已深入人心。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