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0
 甘财社〔2011〕211号

各市(州)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军区关于印发加强新形势下全省征兵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1〕1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役优待补助金即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  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下列人员,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

  (一)入伍时户口在本省的农村、城镇籍义务兵。

  (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  自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开始,停止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金,建立统一的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

  第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兵役优待补助金:

  (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发放。

  (二)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增发兵役优待补助金。

  (三)农村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已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补齐。

  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

  第六条  兵役优待补助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40%。

  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增发兵役优待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  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按照退役士兵预测人数和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财政负担比例,于每年9月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兵役优待补助金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兵役优待补助金的人数,核定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申请优待补助金的人数,将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九条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兵役优待补助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第十条  退役士兵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到时填写《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发放审批表》(见附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发放,发放工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并将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同级兵役机关。

  第十一条  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新接收需要申请兵役优待补助金的人数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本办法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但不再享受兵役优待补助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2年5月20日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印发的《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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