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
《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发〔2007〕1号)
办理机构: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的社区、村;县区民政部门
办理电话:
城关区民政局救助办 8864291 七里河区民政局救助办 2662034
西固区民政局救助办 7556384 安宁区民政局救助办 7673033
红古区民政局救助办 6211652 榆中县民政局救助办 5237916
皋兰县民政局救助办 5721786 永登县民政局救助办 6422216
兰州市民政局监督电话: 2198539 2198538
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需10工作日;
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需7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需5个工作日、公示7天;
县区民政部门审批需10个工作日、公示7天。
农村五保
一、 农村五保申请办理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二、 农村五保申请需准备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村五保待遇的审批: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兰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必要时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于不便提交书面申请的村民,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填写。
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申请后,应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通过广播、村务公开栏,或在村民聚居地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通过了解评议情况、入户调查、邻里访问、通讯调查、集体座谈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在20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审核“同意供养”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审核决定“不予供养”的,应将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退还村委会或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同意供养”的,及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将书面通知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代为传达。对经审查材料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为申请人,或将书面通知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代为传达。
四、 城市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和管理
农村五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后,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
(一)有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
(三)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敬老院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
五、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确定,具体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以县区为单位制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予以实施。保障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并随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属地管理,实行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供养,供养形式由五保对象自愿选择。
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由敬老院提供服务。
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可由亲友或村民委员会照料,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照料或由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代养人和五保供养对象三方要签订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
六、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筹集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在县区财政预算中安排。市级财政按照三县60%,五区4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年初,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供养标准,编制农村五保供养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区要按规定比例足额列支五保供养资金并保证及时到位。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照“民政审核、财政拨款、乡镇发放”的原则,民政部门按季度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名册和拨款报告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供养资金直接拨给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直接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供养资金直接划拨到供养服务机构。
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可以从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七、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住房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包括农村敬老院和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点相对集中的村级五保家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以县、乡两级政府为主体,采取独办、联办等多种形式。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强化落实措施,加大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小城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灾民建房等工作,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地理特征、人口密度、农村老年人和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已有供养服务机构布局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对现有乡镇敬老院和乡镇撤并后闲置资产进行整合利用,新建、改建敬老院,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改建和新建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满足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要求,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服务功能。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按照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人数,提供配套设施。按照实际需要,通过安排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面向社会招聘等多种途径、多渠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并依法解决其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问题。
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敬老院应当通过选举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中五保对象比例不得低于50%。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院重大事宜,监督院长及管理人员工作,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优先照顾和扶持,以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
市、县区政府要逐年安排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建房资金,重点对现有危房进行维修、重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买卖农村敬老院和五保家园的土地、房屋及其他财产。
八、 农村五保供养财产处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动产及房屋,属于农村五保对象所有,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委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村民代管,也可以通过签订赠抚养协议对其财产作出处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其年满16周岁停止五保供养时,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九、 农村五保供养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市、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五保供养服务工作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要登记造册,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住房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各项资金的审计、监察。
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就医、教育等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乡镇政务、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敬老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临时救助
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肃省政府第63号令)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90号)
办理机构: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
办理电话:
城关区民政局救助办 8864291 七里河区民政局救助办 2662034
西固区民政局救助办 7556384 安宁区民政局救助办 7673033
红古区民政局救助办 6211652 榆中县民政局救助办 5237916
皋兰县民政局救助办 5721786 永登县民政局救助办 6422216
兰州市民政局监督电话: 2198539 2198538
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书面通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由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 临时救助申请办理条件
(一)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家庭);
(二)本市农村低保家庭;
(三)本市农村五保对象;
(四)本市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对象;
(五)有固定住所,连续在本市生活、就业、居住1年以上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分离家庭。
(六)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
二、临时救助申请需准备材料:
(一) 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需出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非本市户籍的救助对象应提供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本市居住地点和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
(四) 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以外的救助对象,应提供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证明,签订《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授权承诺书》;
(五)疾病及人身伤害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六)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七)教育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待遇的审批:
临时救助采取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的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填写《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审批应通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书面通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由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临时救助标准和形式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
因火灾造成实际居住房屋损坏或倒塌、财产损毁且无自救能力的,按照财产损失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 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每位死亡人员5000-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每位死亡人员5000-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救助;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按照伤残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交警部门确定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每位死亡人员5000-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救助;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按照伤残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正在进行住院治疗的按照医疗费用负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救助3000-5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人身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被执行人确实完全无赔偿能力无法执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或乡镇出具证明并经法院确认后,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患危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证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未享受医疗救助,但仍亟需救助的,按照实际个人支付金额剩余部分给予20-40%比例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不超过6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子女在高中阶段就读,教育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救助、资助的(城乡低保除外),每年度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800元;经当年度统招高考被正式录取的大一学生,教育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救助、资助的(城乡低保除外),秋季开学,省内院校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2000元、省外院校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3000元;其他统招在校大学生家庭教育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救助、资助的(城乡低保除外),省内院校每学年一次性救助1500元、省外院校每学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
因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一次性救助500-5000元。
同一事由的临时救助一年内进行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临时救助采取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的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五、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
(一)市、县区根据所辖人口按照不低于当地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并参照省上确定的列支标准按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
(二)省财政划拨资金和县区本级配套部分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六、 临时救助资金监督管理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核拨;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县区人民政府不按规定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列支和救助资金结余过大的,市级临时救助金不予补助。
各级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临时救助对象采取虚报、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追回被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临时救助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变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的;
(二)擅自变换临时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金额的;
(三)无故延期下拨或扣压、拖欠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
(四)指使他人采用变通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监督,市民反响强烈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刁难临时救助对象,影响临时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贪污、截留、侵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的。
临时救助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救助
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肃省政府第63号令)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43号)
办理机构: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
办理电话:
城关区民政局救助办 8864291 七里河区民政局救助办 2662034
西固区民政局救助办 7556384 安宁区民政局救助办 7673033
红古区民政局救助办 6211652 榆中县民政局救助办 5237916
皋兰县民政局救助办 5721786 永登县民政局救助办 6422216
兰州市民政局监督电话: 2198539 2198538
办理时限:
医疗救助申请人申请医后医疗救助,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的确定,应通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核,低收入对象应填写《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表》,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 医疗救助申请办理条件
医疗救助申请人包括: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家庭);
(二)农村低保家庭;
(三)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
(四)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因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年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出家庭年总收入2.5倍的对象;
(五)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
(六)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特殊对象。
“一站式”医疗救助申请人包括: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城乡低收入对象;
(四)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
医疗救助申请人因病(含不属于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性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补助、大病保险赔付后其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三、 医疗救助申请需准备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需出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对象须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四)低收入家庭申请医疗救助必须经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审核审批及公示。提供家庭成员户籍、就业、收入证明,填写《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表》,街道(乡镇)、县(区)、经办人必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 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
医后医疗救助工作每季度第二个月受理申请,每季度审批一次。当年度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划入相应的年度。
五、 医疗救助标准和形式
医疗救助实行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 一类救助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二) 二类救助为城乡低保对象;
(三) 三类救助为其他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扶助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在救助上限以下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一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二)二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80%救助;
(三)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70%救助;
(四)每个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40000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
(五)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
(六)未参加医保(农合)的救助对象在各类医保(农合)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在三甲医院就医的救助40%;在其他医院就医的救助50%;
(七)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分娩的,予以定额救助,顺产给予200元医疗救助,剖宫产给予400元医疗救助。
门诊救助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对一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门诊救助金200元,二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门诊救助金20元。
(二)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病种参照兰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长期门诊申办条件),对个人实际负担门诊医疗费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的40%,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
肾衰透析及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办法予以救助。
参保参合救助用于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保参合金个人实际自付部分,其中: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资助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100%;其他低保对象资助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50%。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因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门诊治疗申请门诊救助的,需由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原始病历和诊断证明,并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对因生育申请生育救助的应出具生育保健服务证。
六、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当地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
(二)各级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
(三)省财政划拨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七、 医疗救助资金监督管理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资金每季度由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并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医后医疗救助资金及参保参合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和代缴,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县区人民政府不按规定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列支和救助资金结余过大的,市级医疗救助金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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